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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條件下可以提「判決離婚」?

資訊專區 / 法律常識

2019-08-14


依民法第1052條,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(1)重婚。
(2)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(3)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(4)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(5)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(6)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(7)有不治之惡疾。
(8)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(9)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(10)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二、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每三對就有一對離婚,離婚原因多在於個性不合、經濟壓力、自主意識抬頭,以及社會進化後的婚姻價值觀改變,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的十大離婚條件,反倒沒第二項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…」引用的多。因此,面對不願協議離婚的另一半,也不見得必須忍氣吞聲,相反的,只要已下定決心要結束一段親密關係,且合法、適當的收集兩人「難以維持婚姻」的證據,即可提出訴訟。

文獻出處 : 婦女新知基金會(連結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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